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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人若将银钱或物件托邻舍保管,东西从这人的家中被偷去,若找到了贼,贼要加倍赔偿; 若找不到贼,这家的主人就要到审判官[a]那里,声明[b]自己没有伸手拿邻舍的物件。

“关于任何侵害的案件,无论是为牛、驴、羊、衣服,或任何失物,有一人说:‘这是我的’,双方就要将案件带到审判官面前,审判官定谁有罪,谁就要加倍赔偿给他的邻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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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22.8 “审判官”或译“ 神”;9节同。
  2. 22.8 “声明”或译“宣誓作证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