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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 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,不是要限制你們,而是要你們做合宜的事,得以不分心地對主忠誠。

36 若有人認為自己待他的女兒[a]不合宜,女兒也過了適婚年齡[b],他可以隨意處理,不算有罪,讓兩人結婚就是了。 37 倘若有人心裏堅定,沒有不得已的事,並且由得自己作主,心裏又決定了不讓女兒結婚[c],這樣做也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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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7.36 「女兒」或譯「未婚妻」。
  2. 7.36 「女兒…適婚年齡」或譯「女兒也過了年齡,應該結婚」;又或譯「對未婚妻有強烈的慾望」。
  3. 7.37 「不讓女兒結婚」或譯「不跟未婚妻結婚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