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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人的條例

15 「人無論犯甚麼罪,作甚麼惡,不可單憑一個人的見證,總要憑兩個證人的口或三個證人的口才可定案。 16 若有人懷惡意,起來作證,控告他人犯法, 17 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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