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dd parallel Print Page Options

證人的條例

15 “人無論有甚麼過錯,或是犯了甚麼罪惡,不可憑著一個見證人的指證,總要憑著兩個見證人的口供,或是三個見證人的口供,才可以確定。 16 如果有強橫的見證人起來,指證某人作惡, 17 那麼,兩個彼此爭訟的人,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在職的祭司與審判官面前。

Read full chapter