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奴婢的條例(A)

21 「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:

「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,他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離去。 他若單身來就可以單身去;他若是有妻子的,他的妻子可以同他離去。 若他主人給他娶了妻,妻子為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,他要獨自離去。 倘若奴僕聲明:『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離去。』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[a]前,再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裏,用錐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遠服事主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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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21.6 「審判官」或譯「 神」;22節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