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奴婢的条例(A)

21 “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:

“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自由,白白地离去。 他若单身来就可以单身去;他若是有妻子的,他的妻子可以同他离去。 若他主人给他娶了妻,妻子为他生了儿子或女儿,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,他要独自离去。 倘若奴仆声明: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离去。’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[a]前,再带他到门或门框那里,用锥子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远服事主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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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21.6 “审判官”或译“ 神”;22节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