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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人若將銀錢或物件託鄰舍保管,東西從這人的家中被偷去,若找到了賊,賊要加倍賠償; 若找不到賊,這家的主人就要到審判官[a]那裏,聲明[b]自己沒有伸手拿鄰舍的物件。

「關於任何侵害的案件,無論是為牛、驢、羊、衣服,或任何失物,有一人說:『這是我的』,雙方就要將案件帶到審判官面前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償給他的鄰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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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22.8 「審判官」或譯「 神」;9節同。
  2. 22.8 「聲明」或譯「宣誓作證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