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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 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,他自己漸漸富足,能夠贖回, 27 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,把餘剩年數的價值還那買主,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。 28 倘若不能為自己得回所賣的,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直到禧年,到了禧年,地業要出買主的手,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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