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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 「沾了不潔淨之物的肉就不可吃,要用火焚燒。至於其他的肉,凡潔淨的人都可以吃這肉; 20 但不潔淨的人若吃了獻給耶和華平安祭的肉,這人必從民中剪除。 21 若有人摸了不潔之物,無論是人體的不潔淨,或是不潔的牲畜,或是不潔的可憎之物[a],再吃了獻給耶和華平安祭的肉,這人必從民中剪除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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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7.21 「可憎之物」:有古卷是「羣聚動物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