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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 如果沒有代贖人,而他自己的經濟能力改善,足夠把地贖回, 27 他就要計算賣地的年數,把餘剩年數的出產數值還給那買主,他就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。 28 如果他沒有足夠的能力為自己收回賣了的地,他所賣的就要存在買主的手裡,直到禧年;到了禧年,買主必須把地歸還,賣地的人可以收回自己的地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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