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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 凡 從 牛 群 或 是 羊 群 中 , 將 平 安 祭 獻 給 耶 和 華 , 為 要 還 特 許 的 願 , 或 是 作 甘 心 獻 的 , 所 獻 的 必 純 全 無 殘 疾 的 才 蒙 悅 納 。

22 瞎 眼 的 、 折 傷 的 、 殘 廢 的 、 有 瘤 子 的 、 長 癬 的 、 長 疥 的 都 不 可 獻 給 耶 和 華 , 也 不 可 在 壇 上 作 為 火 祭 獻 給 耶 和 華 。

23 無 論 是 公 牛 是 綿 羊 羔 , 若 肢 體 有 餘 的 , 或 是 缺 少 的 , 只 可 作 甘 心 祭 獻 上 ; 用 以 還 願 , 卻 不 蒙 悅 納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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