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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 人 若 將 承 受 為 業 的 幾 分 地 分 別 為 聖 , 歸 給 耶 和 華 , 你 要 按 這 地 撒 種 多 少 估 定 價 值 , 若 撒 大 麥 一 賀 梅 珥 , 要 估 價 五 十 舍 客 勒 。

17 他 若 從 禧 年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, 就 要 以 你 所 估 定 的 價 為 定 。

18 倘 若 他 在 禧 年 以 後 將 地 分 別 為 聖 , 祭 司 就 要 按 著 未 到 禧 年 所 剩 的 年 數 推 算 價 值 , 也 要 從 你 所 估 的 減 去 價 值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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