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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 若 所 獻 的 是 為 還 願 , 或 是 甘 心 獻 的 , 必 在 獻 祭 的 日 子 吃 , 所 剩 下 的 第 二 天 也 可 以 吃 。

17 但 所 剩 下 的 祭 肉 , 到 第 三 天 要 用 火 焚 燒 ;

18 第 三 天 若 吃 了 平 安 祭 的 肉 , 這 祭 必 不 蒙 悅 納 , 人 所 獻 的 也 不 算 為 祭 , 反 為 可 憎 嫌 的 , 吃 這 祭 肉 的 , 就 必 擔 當 他 的 罪 孽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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