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7 我說的這話是:四百三十年以後出現的律法,不能廢棄神[a]預先立好的約,使那應許無效。 18 如果繼業是本於律法,就不再是本於應許了;但是神把繼業[b]賜給亞伯拉罕是藉著應許。

律法的目的

19 那麼,為什麼要有律法呢?律法是為了過犯的緣故被加上的,直到那蒙應許的後裔[c]來臨;律法是藉著天使,通過中保的手所規定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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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加拉太書 3:17 有古抄本附「為基督」。
  2. 加拉太書 3:18 繼業——輔助詞語。
  3. 加拉太書 3:19 那蒙應許的後裔——指「耶穌基督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