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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 於是,他就分心了。沒有結婚的和未婚的女子是為主的事掛慮,為要身體和心靈都聖潔;已經出嫁的是為世上的事掛慮,想怎樣讓丈夫喜悅。 35 我說這話是為你們的益處,不是要限制你們,而是要你們做合宜的事,得以不分心地對主忠誠。

36 若有人認為自己待他的女兒[a]不合宜,女兒也過了適婚年齡[b],他可以隨意處理,不算有罪,讓兩人結婚就是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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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7.36 「女兒」或譯「未婚妻」。
  2. 7.36 「女兒…適婚年齡」或譯「女兒也過了年齡,應該結婚」;又或譯「對未婚妻有強烈的慾望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