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他 要 承 認 所 犯 的 罪 , 將 所 虧 負 人 的 , 如 數 賠 還 , 另 外 加 上 五 分 之 一 , 也 歸 與 所 虧 負 的 人 。

那 人 若 沒 有 親 屬 可 受 所 賠 還 的 , 那 所 賠 還 的 就 要 歸 與 服 事 耶 和 華 的 祭 司 ; 至 於 那 為 他 贖 罪 的 公 羊 是 在 外 。

以 色 列 人 一 切 的 聖 物 中 , 所 奉 給 祭 司 的 舉 祭 都 要 歸 與 祭 司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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