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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子的继承权

15 “人若有两个妻子,一个是他宠爱的,另一个是失宠的[a],她们都给他生了儿子,但长子是他失宠妻子生的; 16 到了分产业给儿子的时候,不可将自己宠爱的妻子所生的儿子立为长子,在他失宠妻子所生的长子之上。 17 他必须认失宠妻子所生的儿子为长子,在所有的产业中给他双分,因为这儿子是他壮年时生的,长子的名分应当是他的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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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21.15 “失宠的”:原文是“被恨的”;下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