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奉獻什一之物的條例

12 “每逢第三年,就是十分獻一之年,你把一切出產的十分之一完全取出,分給利未人、寄居的和孤兒寡婦,使他們在你的城中吃飽了以後, 13 你就要在耶和華你的 神面前說:‘我已經把聖物從家裡除去了,也分給了利未人、寄居的和孤兒寡婦,都照著你吩咐我的一切誡命;你的命令我都沒有違背,也沒有忘記。 14 我守喪的時候,沒有吃這聖物;我不潔的時候,沒有把它除去,也沒有把它送給死人;我聽從了耶和華我的 神的話,都照著你吩咐我的一切行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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