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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 我 兒 , 你 不 可 輕 看 耶 和 華 的 管 教 ( 或 譯 : 懲 治 ) , 也 不 可 厭 煩 他 的 責 備 ;

12 因 為 耶 和 華 所 愛 的 , 他 必 責 備 , 正 如 父 親 責 備 所 喜 愛 的 兒 子 。

13 得 智 慧 , 得 聰 明 的 , 這 人 便 為 有 福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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