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心的姦淫

27 「你們聽過那吩咐[a]:『不可通姦。』[b] 28 但是我告訴你們:所有懷著欲念看女人的,就已經在心裡和她通姦了。 29 如果你的右眼使你絆倒,就把它剜出來丟掉!因為對你來說,失去你身體的一部分[c],總比你全身被丟進地獄要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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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otnotes

  1. 馬太福音 5:27 那吩咐——有古抄本作「那吩咐古人的話」。
  2. 馬太福音 5:27 《出埃及記》20:14;《申命記》5:18。
  3. 馬太福音 5:29 身體的一部分——或譯作「一個肢體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