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戰爭的條例

20 「你出去與仇敵作戰,若看見馬匹、戰車,以及比你更多的士兵,不要怕他們,因為領你出埃及地的耶和華—你的 神與你同在。 你們將要上陣的時候,祭司要來,向士兵宣告, 對他們說:『以色列啊,要聽!你們今日將要與仇敵作戰,不要心驚膽戰,不要懼怕戰兢,也不要因他們驚慌, 因為與你們同去的是耶和華—你們的 神,他要為你們與仇敵作戰,拯救你們。』 官長也要向士兵宣告說:『誰建了新的房屋尚未奉獻,他可以回家去,免得他陣亡,別人去奉獻。 誰栽植了葡萄園尚未享用所結的果子,他可以回家去,免得他陣亡,別人去享用。 誰與女子訂了婚尚未迎娶,他可以回家去,免得他陣亡,別人去娶。』 官長要繼續對士兵說:『誰懼怕,心驚膽戰,可以回家去,免得他弟兄的心像他的心一樣消沉。』 官長向士兵宣告完畢,軍官就率領士兵去了。

10 「你來到一座城,要攻城之前,先向它宣告和平。 11 那城若願意以和平回應,給你開城,城裏所有的人就要為你做苦工,服事你。 12 若那城拒絕和平,卻要與你打仗,你就要圍困那城。 13 耶和華—你的 神把那城交在你手裏時,你就要用刀殺盡城裏的男丁。 14 至於婦女、孩童、牲畜和城裏所有的,你都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。從仇敵所掠奪的,就是耶和華—你 神所賜給你的,你都可以享用。 15 離你很遠的各城,就是不屬於這些國家的城鎮,你都要這樣對待他們。 16 但是這些民族的城鎮,就是耶和華—你 神所賜給你的產業,其中凡有氣息的,一個都不可存留。 17 你要照耶和華—你 神所吩咐的,將這些人、亞摩利人、迦南人、比利洗人、希未人、耶布斯人全都滅絕, 18 免得他們教導你們去行一切可憎惡的事,就是他們向自己神明所行的,使你們得罪耶和華—你們的 神。

19 「你若圍困一座城,需要攻打許多日子才能奪取,就不可用斧頭砍壞樹木。你可以吃樹上的果子,卻不可把樹砍下來。田間的樹木豈是人,讓你去圍攻的嗎? 20 只有那些你知道不能生產食物的樹才可以毀壞;你可以把它們砍下來造攻城的工具,攻打那與你打仗的城,直到把城攻下。」

未結案的謀殺案件

21 「在耶和華—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上,若發現有人被殺,暴屍野地,不知道是誰殺的, 長老和審判官[a]就要出去,從屍體那裏量起,量到四圍的城鎮, 看哪一座城最靠近這屍體,那城的幾位長老就要取一頭未曾耕地、未曾負軛的母牛犢; 那城的長老要把這母牛犢牽到流着溪水、未曾耕耘、未曾撒種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斷牠的頸項。 利未人祭司要近前來,因為耶和華—你的 神揀選他們來事奉他,奉耶和華的名祝福,並且有任何的爭訟和毆打,都由他們的口判決。 離屍體最近的那座城的每位長老要在山谷中,在頸項被打斷的母牛犢上面洗手, 聲明說: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;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 耶和華啊,求你赦免你所救贖的百姓以色列,不要讓無辜的血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這樣,他們流血的罪就必得赦免。 你行了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就可以從你中間除掉無辜的血。」

娶女俘虜的條例

10 「你出去與仇敵作戰的時候,耶和華—你的 神將他交在你手中,你就擄了他為俘虜。 11 若你在被擄的人中看見美麗的女子,喜歡她,要娶她為妻, 12 就可以帶她到你家去。她要剪頭髮,修指甲, 13 脫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,住在你家裏為自己父母哀哭一個月。然後,你就可以與她同房;你作她的丈夫,她作你的妻子。 14 以後你若不喜歡她,就要讓她自由離開,絕不可為錢把她賣了,也不可把她當奴隸看待,因為你已經佔有過她。」

長子的繼承權

15 「人若有兩個妻子,一個是他寵愛的,另一個是失寵的[b],她們都給他生了兒子,但長子是他失寵妻子生的; 16 到了分產業給兒子的時候,不可將自己寵愛的妻子所生的兒子立為長子,在他失寵妻子所生的長子之上。 17 他必須認失寵妻子所生的兒子為長子,在所有的產業中給他雙分,因為這兒子是他壯年時生的,長子的名分應當是他的。」

逆子的處置

18 「人若有頑梗忤逆的兒子,不聽從父母的話,他們雖然懲戒他,他還是不聽從他們, 19 父母就要抓住他,帶他出去到當地的城門,本城的長老那裏, 20 對本城的長老說:『我們這個兒子頑梗忤逆,不聽從我們的話,是貪食好酒的人。』 21 然後,城裏的眾人就要用石頭將他打死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,全以色列聽見了都要害怕。」

其他條例

22 「人若犯了死罪被處死,你把他掛在木頭上, 23 不可讓屍體留在木頭上過夜,一定要當日把他埋葬,因為被掛的人是 神所詛咒的。你不可玷污耶和華—你 神所賜你為業的地。」

22 「你若看見弟兄的牛或羊迷了路,不可避開牠們,總要把牠們牽回來交給你的弟兄。 你弟兄若離你遠,或是你不認識他,你就要牽到你家,留在你那裏,等你的弟兄來尋找就還給他。 你弟兄所失落的,無論是驢,衣服,或任何東西,你若發現,都要這樣做,不能避開。 你若看見你弟兄的牛或驢在路上跌倒了,不可避開牠們,總要幫助他把牛或驢拉起來。

「婦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,男人也不可穿婦女的衣服,因為這樣做是耶和華—你 神所憎惡的。

「你若路上看見鳥窩,無論在樹上或地上,裏頭有小鳥或有蛋,母鳥伏在小鳥或蛋上,你不可連母鳥帶小鳥一起拿去。 總要放母鳥走,只可以取小鳥。這樣你就可以享福,日子得以長久。

「你若建造新房屋,要在屋頂安欄杆,免得有人從屋頂掉下來,血就歸於你家。

「不可在你的葡萄園裏栽種別的種子,免得你栽種所結的和葡萄園的果子都成了聖物。 10 不可並用牛和驢來耕地。 11 不可穿羊毛和細麻混合做成的衣服。

12 「你要在所披外衣的四個邊上縫繸子。」

貞潔的條例

13 「人若娶妻,與她同房後恨惡她, 14 捏造她行可恥的事,把醜名加在她身上,說:『我娶了這女人,親近她,卻發現她沒有貞潔的憑據』。 15 女方的父母就要把這女子貞潔的憑據拿出去,到城門的本城長老那裏。 16 女方的父親要對長老說:『我把女兒嫁給這人,他卻恨惡她, 17 看哪,他捏造可恥的事,說:我發現你女兒沒有貞潔的憑據。但是,這就是我女兒貞潔的憑據。』父母要把那布鋪在本城長老的面前。 18 那城的長老要拿住那人,懲罰他, 19 罰他一百銀子,給女方的父親,因為他把醜名加在以色列一個少女身上。這女子仍是他的妻子,那人終身不可休她。 20 但若這事是真的,找不到女子貞潔的憑據, 21 他們就要把這女子帶到她父家的門口,城裏的人要用石頭打死她,因為她在父家犯了淫亂,在以色列中做了可恥的事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。

22 「若發現有人與有夫之婦同寢,就要將姦夫淫婦一起處死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以色列中除掉。

23 「若一女子是處女,已經許配了人,有男子在城裏遇見她,與她同寢, 24 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那城的城門口,用石頭打死他們。處死女子是因為她雖然在城裏, 卻沒有喊叫;處死男子是因為他玷污了鄰舍的妻子。這樣,你就把惡從你中間除掉。

25 「若有男子在野地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,抓住她與她同寢,只要處死那與女子同寢的男子。 26 不可對女子處刑,這女子沒有該死的罪。這案件就好比人起來攻擊鄰舍,把他殺了一樣。 27 因為男子是在野地遇見她,這已經許配了人的女子雖然喊叫,卻沒有人救她。

28 「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少女,抓住她與她同寢,被人發現, 29 這男子就要拿五十銀子給女子的父親,並要娶她為妻,終身不可休她,因為他玷污了這女子。

30 「人不可娶繼母為妻,不可掀開父親衣服的下邊[c]。」

Footnotes

  1. 21.2 「審判官」:撒瑪利亞五經是「官長」。
  2. 21.15 「失寵的」:原文是「被恨的」;下同。
  3. 22.30 「掀開…下邊」意思是「侵犯父親的權益」;27.20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