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仆婢的条例(A)

21 “你要在众民面前订立的典章是这样的。 如果你买希伯来人作奴仆,他要服事你六年;到第七年他可以自由出去,不必补偿甚么。 他若是单身来,就可以单身出去;他若是有妇之夫,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同去。 他的主人若是给他妻子,妻子又给他生了儿女,那么妻子和儿女都要归给主人,他自己要单独出去。 如果那奴仆明明说:‘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,不愿意自由出去。’ 他的主人就要把他带到审判官(“审判官”原文作“ 神”)那里,又要把他带到门前,或是门柱旁;他的主人要用锥子刺穿他的耳朵,他就要永远服事他的主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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