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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人若賣女兒作婢女,婢女不可像男的奴僕那樣離去。 主人若選定她歸自己,後來看不順眼,就要允許她贖身;主人既然對她失信,就沒有權柄把她賣給外邦人。 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,就當照女兒的規矩對待她。 10 若另娶一個,她的飲食、衣服和房事不可減少。 11 若不向她行這三樣,她就可以白白離去,不必付贖金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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